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该笔债务于2013年12月24日到期,双方约定该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因乙公司财务人员疏忽,该笔债权一直未予催收。2015年12月25日,乙公司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1)选项A: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3年的约定无效,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15年12月24日;(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3)选项CD: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