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行政紧急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控制,其原因在于:
第一,同其他行政权一样,紧急行政权同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紧急行政权是紧急状态下一种必要的权力,但又是一种最为危险的权力。如果认为情况特殊,政府公共部门就可以为所欲为,各部门、各地区可以各行其是,权力就会无序行使,社会就会出现新的混乱。而且,紧急行政权是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极大的权力,稍有不当就可能影响国家的命运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紧急行政权在一些国家的运用实践表明,它是一种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
第二,紧急行政权如果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就不会具有普遍的、持久的感召力;紧急行政权如果没有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就难以取得法律强制力的支撑;紧急行政权如果没有必要的自律和他律,就得不到国民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第三,紧急事件的不断出现以及各国之间的相互学习,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了处理紧急事件的一些基本规律,从而为紧急状态下的法治化创造了条件,也打破了紧急行政权不能或难以规范的神话。
因此,将紧急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建立相应的应急法制,同样是公共危机管理所必需的。一个有较高治理水平的法治政府,不仅能在正常社会状态下运用法律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国民权益,而且在非常时期也能做到依法办事。
(2)行政紧急权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受到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范围规制。这实际上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的列举规定。现代法治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允许政府公共部门自己去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也不允许随意伤害公民权利,而是要框定行政紧急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范围和边界。
第二,程度规制。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不仅有范围的限制,还有程度上的约束,这主要是要求行政紧急权力以及紧急措施要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具体含义:一是适当性或妥当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二是必要性或最小侵害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在有多种可以达到行政目标的手段和方法可选择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三是均衡或相当性原则,指采取行政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达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明显失衡,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损害,不可以超过所采取措施带来的好处,即不能为实现目的而不择手段。比例原则的核心是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保持在适当、必要的限度之内。
第三,程序规制。正当程序原则在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已是国际惯例,然而政府公共部门行使行政紧急权力应当遵循必要的、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已被很多国家的立法机关所接受。履行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是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是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有时也被称为透明度。政务公开在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下较之于平时更为重要。
第四,目的和条件规制。现代行政法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即是在法律授予政府公共部门权力时明确规定授权的目的,在授予政府公共部门紧急权力时尤其如此,以制约政府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目的范围内行使所授权力,防止其滥用紧急权。同时,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公共部门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公共部门虽然享有比平时更多且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是,法律授予政府公共部门这些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如果政府公共部门违反法定条件行使权力,即构成滥用权力,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