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有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问题:该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2)《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3)议事日程事项中的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