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北京某高校退休教授,2015年下半年发生如下业务:
    (1)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设计,取得建筑设计费400000元以及方案创意奖励50000元。
    (2)将一套闲置住房对外出租,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30000元。
    (3)将北京市一套别墅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2000000元,该别墅于2012年5月购进,购进时支付价款8000000元,相关税费400000元。
    (4)将2013年购买的有价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出售,取得收入320000元,该证券的购买价为240000元。
    (5)向新加坡某中介公司咨询投资业务,该公司派人来华提供咨询服务,赵某支付给新加坡公司咨询费20000元。
    要求:就上述各项业务,赵某向您咨询,作为税务师,请您逐项分析赵某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无需计算出具体结果)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业务1:提供建筑设计服务,按取得建筑设计费以及方案创意奖励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由于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业务2: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预收租金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业务3:北京市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业务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业务5:支付给境外的咨询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