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据报道:张某,毕业于某大学环保专业,于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某县的公务员考试,报的是某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职位。在近百名竞争者中,他过五关斩六将后综合成绩排在了第一名。但在随后的体检中,他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苦恼的张某开始拼命地在网上查询有关乙肝的知识,无意中搜寻到了一个“肝胆相照”网站。在那儿,他吃惊地发现有许多与他有类似遭遇者诉说着各自的不幸。他们中有人升学受阻,有人求职几乎被所有的企业公司所拒,小孩无法入托等。于是,张某产生了通过诉讼挑战社会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的念头。他的这一想法得到许多同病相怜者的支持,也得到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专家周伟教授的无偿法律援助。11月10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之后,法院发出了立案通知书,从而引发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乙肝歧视第一案”。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败诉,但鉴于公务员招录工作已经结束,所以没有可撤销的内容。 与本案有关的几个背景资料:(1)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内外权威医疗机构的最新研究表明,乙肝的传播途径非常有限,主要是三大途径:母婴、性和血液。一般的生活工作场所不会感染乙肝,而且,目前已经有了高效的乙肝疫苗保护未感染者。所以,卫生部早在1994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文件就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并明确规定,不宜在人群中进行HBsAg普查。(2)通过母婴及不洁净的医疗器具等主要传播途径。据悉,目前我国已有超过1.2亿的乙肝病原携带者。(3)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各自的标准。全国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公务员招录乙肝病原携带者外,其他大部分省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都明文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不合格。与此相类似,大部分正规公司也仿效如此规定。 问题:
问答题 什么是平等权?本案中原告的平等权是否受到侵犯?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平等权既强调适用上的平等,同时又强调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原则对立法者也是有约束力的,立法者不能任意妄为制定出违背平等原则的法律。 平等权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在公务员任职方面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差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原告还有哪些宪法权利可能受到侵犯?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①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此,该市人事局的拒绝录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劳动权的侵犯。 ②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歧视,还侵犯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力的剥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分析《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抵触。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制定法律(狭义的)。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担任公务员,这正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由此可知,《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对于原告选择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你有何看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案件本身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单纯提起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是不现实的,而行政诉讼是一个相对容易突破的捷径。从原告的角度来讲,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经济的途径。但是,从保护包括原告在内的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再受歧视的角度讲,从公民的平等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才是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来通过宪法诉讼能够更好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多少体现了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措施的乏力。而且原告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这样的救济方式的缺陷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的救济面太窄,如果是人大、法院、检察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次,这种救济方式占诉讼资源太多,成本太大,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为行政诉讼只能实现个案正义,法院不能撤销宣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对于立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的情形,行政诉讼近乎无能为力。当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某一法规违宪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这一途径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借鉴宪政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做法,我们也应该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解决立法中存在的侵权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