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关某欠曹某债款数千元,久催未还。曹某遂将关某的5岁儿子骗至曹家,作为人质扣押,逼关某还债。关某请求所在县公安局责令曹某放人,并依法追究曹某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认为关某欠债不还不是出于无偿还能力,而是想赖账,故让关某先还债,然后责成曹某放人。关某不同意,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问答题
| 关某若提起复议,则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如何确定被告?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关某选择,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②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可以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当事人若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本案中,关某为履行其对5岁儿子的监护职责,申请公安局予以解救。对关某的请求,县公安局予以口头答复,要求其先还债,再责令曹某放人。尽管县公安局未制作任何决定书,但是公安局已口头表示拒绝关某的请求,应该认为县公安局已作出了拒绝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公安局不予解救关某之子,是不履行保护关某之子(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定职责,对此,关某可以其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答题
| 法院如能受理此案,应否通知关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第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增加某种权利或者减少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或减少某种义务。本案中,县公安局口头答复暂不予解救关某之子这一不作为行为,对关某而言,既未增加也未减少某种权利或义务,所以关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鉴于关某之子尚未成年,如提起诉讼,关某可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
问答题
|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曹某为追讨债款,采取非法措施扣留关某之子,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此县公安局负有法律上的职责保护被非法拘禁人关某之子,应责令曹某立即停止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县公安局却让关某先还债,后放人,此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判决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