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王某使用。赵某因王某欠钱不还,趁王某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王某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张某李某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和质权人,均为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王某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王某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赵某趁王某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