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孕妇被医院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尽管医院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悲剧已经不可避免。在入院3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时情形下,家属不同意手术,如果医院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即使不出事故,医院也面临被患者家属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的风险。
有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一个人的签字。
请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分析本案中的医方责任。
【正确答案】依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构成侵权责任需满足一定的归责要件,该案中涉及医方责任的问题,就是考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医方的责任通常被称为专家责任。由于专家在自己的执业活动、工作中有特别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就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故对医方责任的考查最终归结到是否具有过错这个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故医方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家属在场但是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未实施手术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
【答案解析】实际上,本案所遭遇的问题属于医疗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一个难题,在世界范围内仍未有合理和普适的解决方法。我国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条款,其实是为了医院来规避风险,同时也尊重病人对自己的身体的自主权利。在美国遇有类似情况,为在医方风险和保证患者权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在病人自己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可以透过法院取得法令进行手术,而且法院的法令是让医院免责,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