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尚不能认为犯罪的是( )。
本题考查犯罪的形态。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A 项正确。甲为了抢劫已经和其朋友李某打电话,属于共同犯罪的预备,甲为自己的抢劫行为找到了共犯, 制造了条件,因此属于犯罪行为。
B 项错误。乙打电话的行为仅仅是表达自己的犯罪意图,并没有开始准备犯罪,因此不构成犯罪。
C 项正确。丙为了盗窃已经毒害了张某的看家犬,已经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了条件。
D 项正确。丁在调查刘某的活动已经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在制造条件,因此也构成犯罪。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