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赢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问题]
问答题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税务机关的不当之处有:
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企业的做法没有错,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经济违约金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费用;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调整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因企业所得税的处罚不当,滞纳金应从纳税期满开始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年度终了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缴清税款,滞纳期间应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应按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④因企业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罚不当,因为税收征管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1)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①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550万元;
②投资的B工厂201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按权益法核算应分担的份额为25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2)贷方发生额由如下四部分组成:
①以800万元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②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③对E外贸公司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2010年度分享的份额为16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
④2010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0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 分别说明上述各项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A商场股权转让损失50万元,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权益法核算的分担的B工厂的亏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转让C公司的股权收益200万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投资的D贸易公司注销清算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当分得的部分60万元,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除股息所得后超过投资成本部分4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E外贸公司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分享的份额160万元,不属于E外贸公司作出利润分配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后持F上市公司流通股为300万股,但不作为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现金分红分得的40万元,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