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在本案中,李某因被害人哀求而打消了故意杀人的念头,但为了避免引起王某反对,李某客观上仍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李某在掩埋赵某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赵某受伤但仍这么做,似乎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这种伤害行为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的性命,而这也是李某主观上所希望的,由此可见这种客观上的伤害行为实际上却是李某实施的救助行为,也是李某“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赵某的轻伤是必须付出的代价,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次,由于王某和李某已经产生了杀害赵某的犯罪故意,且客观上二人也实施了一定的准备行为,所以认定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没有问题的。而在犯罪过程中李某自动打消了犯罪念头,并有效阻止了赵某的死亡,构成犯罪中止;而王某自始至终犯罪故意都没有消除,只是由于李某的行为才未能得逞,而李某的行为对王某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尽管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李某在中途成功退出,二人完全成立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故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