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本题中,甲某已经为杀人行为准备了工具(钢叉、农药),并且去乡里及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寻找乙某及其女儿,由于未找到而被工厂保安控制住,这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因此,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B项说法正确,ACD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