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建筑公司急需螺纹钢,向A、B两家钢铁公司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螺纹钢10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这两家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甲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其备有现货,并告知了螺纹钢的价格。其中B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公司送去了500吨螺纹钢。在该批螺纹钢送到甲公司之前,甲公司得知A公司生产的螺纹钢质量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A公司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1000吨螺纹钢,盼速送货,费用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A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当日下午,B公司的500吨螺纹钢送到。甲公司告知B公司:已决定购买A公司的螺纹钢,不能接受B公司送来的螺纹钢。B公司认为甲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甲公司向 A、B两家公司发出的函电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

(2)B公司送货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向 A、B两家公司发出的函电不属于要约;因为甲公司给 A、B两家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即甲公司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2)B公司送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 B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函电后,没有进一步协商,就直接将螺纹钢送到甲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同时送达的货物数量与甲公司发函的数量不同,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 B公司的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