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甲公司向 A、B两家公司发出的函电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
(2)B公司送货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1)甲公司向 A、B两家公司发出的函电不属于要约;因为甲公司给 A、B两家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即甲公司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2)B公司送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 B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函电后,没有进一步协商,就直接将螺纹钢送到甲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同时送达的货物数量与甲公司发函的数量不同,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 B公司的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