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500-800×50%-30=70(万元),增值率=70÷(800×50%+30)×100%)=16.28%,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该公司转让办公楼应纳土地增值税=70×30%=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