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A.“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在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即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权。所以,某研究所转让给企业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而不是“专利申请权”。《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按照技术秘密转让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故选项八错误,符合题意。
B.《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由此可见,《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只是针对技术进出口行为进行的规定,所以如果某研究所欲转让的企业为国内企业。则其转让行为不受《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约束。故选项B错误,符合题意。
C.《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20条规定:“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第39条第1款规定:“对于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42条规定:“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故选项C错误,符合题意。
D.根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选项D错误,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