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申请人不得请求恢复?
  • A.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之后,已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
  • B.由于没有按时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而被视为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
  • C.由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
  • D.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的专利申请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请求恢复权利 [解析] 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3款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的规定,选项A不可以请求恢复,符合题意。 B.选项B中所述的维持费在现行《专利法》中已被取消。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C.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选项C可以请求恢复,不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6“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中规定:“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故选项D不可以请求恢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