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请求恢复权利
[解析] 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3款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的规定,选项A不可以请求恢复,符合题意。
B.选项B中所述的维持费在现行《专利法》中已被取消。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C.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选项C可以请求恢复,不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6“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中规定:“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故选项D不可以请求恢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