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项,第7.3.4条规定,单级厌氧消化池(两级厌氧消化池中的一级)污泥应加热并搅拌,宜有防止浮渣结壳和排出上清液的措施。采用两级厌氧消化时,一级厌氧消化池与二级厌氧消化池的容积比应根据二级厌氧消化池的运行操作方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二级厌氧消化池可不加热、不搅拌,但应有防止浮渣结壳和排出上清液的措施。
C项,第7.3.16条规定,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好氧消化时间宜为10d~20d。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一般重力浓缩后的原污泥宜为0.7kgVSS/(m3·d)~2.8kgVSS/(m3·d);机械浓缩后的高浓度原污泥,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不宜大于4.2kgVSS/(m3·d)。第7.3.18条规定,好氧消化池中溶解氧浓度,不应低于2mg/L。第7.3.23条规定,间歇运行的好氧消化池,应设有排出上清液的装置;连续运行的好氧消化池,宜设有排出上清液的装置。
D项,第7.3.7条规定,厌氧消化的污泥拌宜采用池内机械拌或池外循环搅拌,也可采用污泥气搅拌等。每日将全池污泥完全搅拌(循环)的次数不宜少于3次。间歇搅拌时,每次搅样的时间不宜大于循环周期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