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评价过程中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第(2)项符合规定。
第(3)项不符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4)项不符合规定。除保存扫描后的电子工作底稿之外,还需保管原纸质工作底稿。
第(5)项不符合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均应执行质量控制复核。
第(6)项不符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