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二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甲将其所有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出租于乙,租期1年。
问答题
假设租赁合同订立半年后,甲欲收回电脑自用,问:甲能否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主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本条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的返还对象是无权占有人。本案中,甲乙之间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并且在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所以甲对乙的电脑的占有是基于租赁合同的有权占有,所以,甲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主张《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问答题
假设租赁合同订立半年后,甲与丙达成初步买卖协议,甲以5000元价格向丙出卖电脑。问:根据《合同法》,承租人乙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承租人乙可以要求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通俗地讲即“买卖不破租赁”。所以,本案中,在租赁期间内,甲将电脑卖给丙之后,承租人乙可以向丙主张原租赁合同中对甲的权利,要求丙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注意的是:乙对电脑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而本案是电脑租赁合同。
问答题
假设在租赁期间,乙到期未清偿对丁的债务,丁从乙手中强行夺取电脑用于抵债。问:
(1)丁是否有权以抵债为由要求取得乙手中的电脑?
(2)电脑被丁夺去后,出租人甲能否向丁主张返还?其主张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为何?
(3)乙手中的电脑被丁夺去后,乙能否向丁主张返还?其主张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为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丁不能以抵债为由要求取得乙手中的电脑。根据债的特定性可知,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是特定的人。故丁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特定于乙丁之间,丁对乙的债权只能通过乙的责任财产来实现,乙租赁使用的甲的电脑不属于乙的责任财产,乙对电脑仅具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丁不能以抵债为由要求取得乙手中的电脑。
(2)出租人甲可以向丁主张返还电脑。其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乙能向丁主张返还,其主张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即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保护占有的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