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男,45岁)因刘某(建筑包工头)拖欠其工资500元,遂到刘某家里索要,刘某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冲进刘某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架到刘某脖子上,逼迫刘某交出钱财,刘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00元钱交给李某,李某拿了200元后离开。后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元。请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附: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正确答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截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主要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我们国家刑法理论中通说。按照我们国家刑法通说理论,抢劫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显然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财产的安全占有性。
在本案当中,由于建筑包工头刘某拖欠李某工资500元,李某遂到刘某家中索要,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冲进刘某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逼迫刘某交出随身携带的200元钱。从案件的陈述事实来看,刘某随身携带的200元钱的损失不应当是刑法中抢劫罪所保护的犯罪客体,也就是说,李某并没有侵犯刘某的财产所有权,因为200钱本身就是刘某拖欠李某工资的一部分,不存在侵犯刘某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所以,法院以抢劫罪的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在定罪方面是不妥当的,量刑自然无从说起。
当然,根据抢劫罪所保护的是财产安全占有的学说,李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是即使李某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法院依照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判处12年有期徒刑,也是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因为李某冲进刘某的厨房拿出菜刀的行为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根本不属于“入户抢劫”。自然没有加重处罚的余地。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抢劫罪所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