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只、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时效。A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万达公司违法变更登记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5月,至2001年7月工商局给予处罚时,已经超过了2年的时效。同时,该变更登记的行为并非持续性的行为,所以,工商局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
   B项错误: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这样理解过于狭隘,“罚款”应理解为“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相同种类的处罚。工商局在2002年4月的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本不是行政处罚,当然不是罚款,所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C项错误: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工商局不得再对此进行处罚。因此,2001年7月工商局的罚款是违法的。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实质是一次新的行政处罚,更加违反了有关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所以,它不是对过去违法行为的纠正,而是一个新的违法行为。
   D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一直没有终止,违法行为,本身处于持续状态,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状态的持续。当然,违法行为的持续也会导致违法状态的持续,但后者并非必要因素。在本题中,万达公司的违法变更登记行为已经在1997年5月后终止了,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仅属于万达公司的违法变更登记所导致的违法状态的持续,所以,工商局不能以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