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格尊严权的特点。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锥护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人应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中应具有的资格,表明人类文明的进步。
人格尊严的基本特点是:
(1)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宪法地位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所维护的人权价值;
(2)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具体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3)人格尊严与私生活权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保护私生活权的目的是为了尊重人格尊严,使公民享有私生活领域的权利与自由。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在《民去总则》《刑法》中也分别规定了对人格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