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______
  • A.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 B.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 C.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 D.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E.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正确答案】 A、B、C、D、E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