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 ),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5日内
7日内
10日内
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