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危险”包含着双重含义:一是必须存在真实的危险,即存在着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主观臆测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二是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即当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则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也就是一方受损,全船皆危。从这种意义上说,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的牺牲、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及为了救助其他船、货而作出的牺牲都缺少共同危险的要件。
(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所谓有意,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所谓合理的措施,是指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在共同海损措施中含有不合理成分时,并不完全排除共同海损的分摊,只是在分摊过程中,应把不合理的部分扣除。
(3) 作出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非常的。所谓非常,是指由于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的人员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费用超出了正常范围。
(4) 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所谓有效果是指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使船、货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的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