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9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的这部小说应该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情形,在合作作者不能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时,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转让权除外),因此,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欲将其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其他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阻止,而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反对的人有正当反对理由的情形,据此只有B项是正确的。选项AC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