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11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支行)与青岛市某物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工商支行借给物资公司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2003年11月2日至2004年5月7日,月息为7.05/%,空调公司作为借款方的担保单位,如借款方不能履约,由担保方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工商支行按约定将款贷给物资公司。借款期限届满,物资公司未还款,担保方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工商支行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资公司、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判令海尔集团对空调公司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查明:物资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至2003年11月1日期间,与工商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非法侵占工商支行资金800万元。因物资公司无力偿还,工商支行将该800万元作挂帐处理。为挽回损失,工商支行同意物资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物资公司所欠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同年9月下旬,工商支行派人与华物资公司人员一道去上诉人空调公司核保,双方对空调公司声称贷款用途是为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同年11月至12月,物资公司与工商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和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账,将银行被物资公司非法占用而挂账的800万元转为形式上的正常贷款。“贷款”期满后,物资公司仍无力偿还该800万元欠款本息,工商支行遂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青岛市中高级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驳回工商支行依据贷款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本案是典型的担保合同案例。应该认真分析有关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从而正确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①应当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工商支行与物资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空调公司与工商支行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②根据本案事实,工商支行与物资公司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它们的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因此,空调公司与工商支行的保证合同无效。③物资公司和工商支行为达到“借新还旧”的目的,对空调公司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担保,属于恶意串通,根据《担保法》第30条规定,空调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