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A
B
C
D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由于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所以不存在诉讼客体合并的问题,只存在诉的主体的合并。所以,A项正确,B项表述错误。 本案中债权人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其基础在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即甲同大恒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据此,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以C项正确,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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