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分公司与子公司
[解析]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
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自事理而言,公司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经营层可以分开,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经理并非罕见,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是常态。所以,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