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人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依据《执行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履行通知应包含下列内容:……(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可知A项错误。第62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知B项错误。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可知C项错误。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可知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 A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