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所谓保底条款,指的是联营合同中约定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体的盈余,但是不承担联营体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本案中,保底条款无效,家合公司已经收取的35万元利润应退回,其中20万元用于补偿联营体的亏损,剩余15万元作为联营体的盈余,由家合公司和冠军公司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联营合同未约定盈余分配比例,则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家合公司分得5万元,冠军公司分得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