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B}}要求:(1)根据下列资料,简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计算当年度应补缴的各项税额。(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B}}
{{B}}资料:{{/B}}ABC公司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于1995年开业,1999年开始获利并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该公司2004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预缴地方所得税3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假定2003年度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并按当年账面记录作正确的纳税调整;2004年工资、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均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每个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均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并均按实际发放的应付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005年3月份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
1.审核“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发现:“应付工资”账户年初贷方余额400万元,本期提取工资600万元,实际发放550万元,年末余额450万元。“应付福利费”账户年初货方余额100万元,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84万元,实际支出60万元,年末贷方余额124万元。
当年无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发生额。
2.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800万元。
经进一步审核发现:ABC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商标特许使用协议,按协议规定,以ABC公司年销售额的10%支付给外方特许权使用费。本年度因资金紧张,经与外方协商,同意推延至2005年支付,但ABC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04年12月份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其他”800万元,贷记“预提费用”800万元。
3.支付装修费用180万元。
经进一步审核,系公司为改善办公环境,本年度对新购置办公楼进行装修,12月份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管理费用列支装修费用180万元,年末“生产成本”、“产成品”账户均无余额。
4.“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内容中包括:国库券转让收益35万元;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分得利润20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
5.“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内容中包括:直接向社区游泳馆捐赠6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东南亚海啸地区捐赠100万元;支付交通违规罚款0.2万元。
6.“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公司于2004年5月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稽查,因2003年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处税收罚款25万元,税收滞纳金1万元。
7.公司2004年6月份接受货币捐赠20万元,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贷方,2004年12月,接受外单位捐赠设备一台,金额45万元,年末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8.2004年6月经董事会决议,从已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拿出50万元用于奖励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成就的员工,具体奖励办法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2名科研人员每人奖励价值20万元的国产汽车1辆,对其他10名有功人员每人奖励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企业发放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5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50万元。
{{B}}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B}}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不含税收入级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B}}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B}}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
税率 (%) |
速算扣除 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
20 |
0 |
超过3360元至21000元的部分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1000元至459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9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5%;薯类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15%;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比例税率为10%。
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本试卷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的税率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均为3%。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一、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1.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该企业本期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550万元据实扣除,多提取工资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为其雇员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外还可以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本题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限额=550×14%=77(万元),实际发生额为6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60=24(万元)
3.(1)根据国税函发[1998]757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国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8]59号文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应扣缴营业税=800×5%=40万元
(3)根据国发[2000]37号文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应补预提所得税=(800-800×5%)×10%=76(万元)
4.国税函[2000]704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从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从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据此新购置的房屋装修费不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计入房产原价,应自投入使用后次月即2005年1月后提取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
5.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6.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据实扣除,直接向受赠者的捐赠不得扣除,企业违法经营的行政性罚款、没收财物的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不得扣除。因此调增所得额=6+0.2=6.2(万元)。
7.税收罚款滞纳金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与当期损益无关,不必作纳税调整。
8.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若受赠资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5=65(万元)。
9.企业奖励有功人员的实物未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缴义务。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从福利费项目中取得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仅限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生活补助费则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收入,即使其资金来源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不能予以免税。因此,企业向科研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发放的汽车和笔记本电脑,属于一次性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应按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对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以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备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有新的变化)
二、税款计算过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企业会计利润100万元
2.纳税调整增加额325.2万元,其中:
(1)工资 50万元
(2)福利费 24万元
(3)装修费 180万元
(4)营业外支出的非公益性捐赠和罚款 6.2万元
(5)接受捐赠资产 65万元
3.纳税调整减少额20万元(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
4.应纳税所得额=100+325.2-20=405.2(万元)
5.应纳企业所得税=405.2×30%=121.56(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405.2×3%=12.16(万元)
6.应补企业所得税=121.56-30=91.56(万元)
应补地方所得税=12.16-3=9.16(万元)
(二)营业税
应补营业税=800×5%=40(万元)
(三)预提所得税
应代扣预提所得税=(800-40)×10%=76(万元)
(四)个人所得税
两名科研人员分别纳税为:
200000×45%-15375=74625(万元)
其他10名人员分别纳税为:
10000×20%-375=1625(元)
合计应补个人所得税=2×74625+10×1625=165500元=16.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