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规定
转投资是公司经营中一项重要活动,对公司的发展有积极意义,所以新公司对转投资的限制有很大放宽,但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仍规定了转投资的条件。《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转投资的数额,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则法律不限制公司的转投资的数额。但是,对于转投资的对象,法律要求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本题中乙厂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甲公司的转投资对象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转投资无效,所以D项正确,A、B、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