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赵先生2013年12月 获得以下几项收入:
(1) 当月 工资5500元, 按所在省规定扣除各项基本保险720元;
(2) 取得当月 工资以外的年度绩效工资30000元;
(3) 向报社投稿获得稿费1200元;
(4) 从兼职单位获得劳务报酬8000元;
(5) 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40000元, 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元; 从B国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 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
要求:
计算赵先生当月 境内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
①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标准内各项基本保险, 即赵先生当月 工资可以扣除3500元免征额和720元的基本保险费用。当月 工资所得应纳所得税=(5500-720-3500) ×3%=38.4(元) 。
②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 先将年终奖除以12, 以得出的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再依据如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绩效工资应纳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
③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稿费应纳所得税=(1200-800) ×(1-30%) ×20%=56(元) 。
④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8000×(1-20%) ×20%=1280(元) 。
综上, 当月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38.4+2895+56+1280=4269.4(元) 。
计算赵先生来源于境外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 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A国: 抵扣限额=40000×(1-20%) ×20%=6400<8000(元) ,不需补交; B国: 抵扣限额=10000×20%=2000(元) , 需补交2000-1000=1000(元) 。 故境外所得需补交个人所得税1000元。
【说明】 2018年6月 19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 此次个税法修改, 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