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
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
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
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本题中,育红学校的发函缺少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