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7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7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个时点。 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7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7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应当赔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