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的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是设立地役双的合同,而非对相邻关系的约定,故A项错误。注意: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甲转让房屋与丙,题中没有交代甲丙之间任何关于眺望权的约定,故甲没有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C项错误。地役权本身不能单独转让,应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一并转移,故D项错误,关于B项,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并未提到当事人登记的情况,应认为未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丁后,丁为善意第三人,丙无权禁止丁建高楼,故笔者认为,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