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时,张某个人出资购买甲公司限售股并由乙企业代为持有,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12月乙企业转让已解禁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00万元,无法提供原值凭证;相关款项已经交付给张某。该转让业务张某和乙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 )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由个人出资而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如果不能提供合理的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税费。乙企业转让限售股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5%)×25%=42.5(万元);依照上述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权人时,不再纳税,因此张某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