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方某和表弟耿某按份共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方某经营一些工程。年初3月,方某在外地,耿某通知其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耿某由此知道了方某的存折存放处及存折密码等相关信息。到了4月21日,方某离家外出,行前叮嘱耿某:“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4月25日,耿某因私事急需用钱,即到方某居住的房间里拿上存折,并于当日、5月6日两次到工商银行共提取人民币一万二千元。5月10日,方某回家后发现存折不见了,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存折内被提取了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即怀疑存折被窃,方某也曾多次询问耿某是否拿过存折,耿某否认,方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方某工地上工作的章某在开搅拌机时,有九岁小孩李某偷偷触动按钮,导致章某手受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 方某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密码告诉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方某和耿某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解析] 本题所涉及的是委托合同、共有及侵权的一些常规考点。《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保管财物,在本题中,耿某通知方某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此,耿某在方某回来之后应将存折交还给方某,合同履行完毕。
问答题
| 在本案中,方某外出前的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之后耿某取钱的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具有违法性?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具有违法性,因为此合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身还未生效。
[解析] 从第1题可以得知,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4月21日,方某离家外出,行前叮嘱耿某:“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此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如急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应当认为二人再次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同的是,年初3月时,耿某通知方某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6.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双方的委托合同内容是耿某帮方某处理“工地急需用钱”的相关事宜,合同立即生效。而在4月21日,方某的叮嘱则是“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即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耿某对方某存款的处分,必须以“工地有急事”为生效条件。后耿某因“私事”急需用钱,即到方某居住的房间里拿上存折,并与当日、5月6日两次到工商银行分别提取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时,方某与耿某的委托合同还没有生效,耿某私自动用方某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具有违法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构成,因为耿某偷窃的为家里的财物。
[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2)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在本题中,耿某为方某的表弟,且两人同住一起,因此,依照上文的法律规定,其偷拿自己家的财物,一般不应以盗窃罪处理。
问答题
| 耿某和方某住房的日常开销应如何分担?方某欲将自己拥有的对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时,耿某有何权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按照份额分担,一人承担一半,因为方某与耿某对房屋的共有形式为等额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本题中,方某和耿某对二室一厅的房子为按份共有,二人对份额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等额享有。《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方某和耿某对房屋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没有约定,依照上文的法律规定,应平均分担。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从上文法理分析可以得知,方某和耿某为等额按份共有二室一厅的房子,方某欲将自己拥有的对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的,耿某根据法律当然具有优先购买权。
问答题
| 章某在工地手受伤,其是否可:以要求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雇员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方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题中,为方某工地上工作的章某在开搅拌机时,有九岁小孩李某偷偷触动按钮,导致章某手受伤,即雇员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第三人而遭受损害,在此,章某根据上文的法律规定具有选择权,其可以请求侵权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方某承担赔偿责任,方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问答题
| 如果章某只是无偿帮工人,其在工地时被李某飞来的石头砸伤,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具备赔偿能力的,可以由方某予以适当补偿。
[解析] 如果章某只是无偿帮工人,其在工地时被李某扔来的石头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另外,李某为九岁小孩,《民法通则》第133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题目中,李某在工地处玩石头导致章某受伤,其监护人不能根据因为已尽监护责任而要求免责,根据法律规定,应对章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不具备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方某可以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