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
问答题
5.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订立一合同时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6.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首先,甲、乙之间设定的抵押权已经生效,甲、丙之间设定的抵押权也已经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物二抵的,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不过,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钻石价值10万元,第一次担保的债权为5万元,再次担保5万元的债务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再次设定抵押是合法有效的。此外,钻石不属于必须登记的抵押财产。
其次,丙对抵押物有优先于乙受偿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本案中,尽管抵押物钻石为动产,但由于丙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应由丙优先受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