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核准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