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符合。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情况(2)不符合。甲公司不属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其为项目组成员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情况(3)不符合。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合并范围,由网络事务所为乙公司提供与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情况(4)符合。
情况(5)不符合。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
情况(6)不符合。在所述情况下,其他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对象应当是第二年度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