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案情可以判断,张某和李某有共同的预谋,共同的抢劫故意,在具体实施犯罪时李某负责望风、协助,张某负责实行、实施,二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认定共同犯罪成立直接的后果就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即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要对整个共同犯罪所导致的后果负责,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至于犯罪数额也依照共同犯罪造成损失的总数额计算,而与如何分赃无关。因此在本案中,尽管李某只实施了望风行为,且未实际获得赃款,仍然构成抢劫罪(既遂),共同抢劫数额是3000元。因此A正确。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人的中止效果仅及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