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依据《高法解释》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将准备辩护的时间改为15日。依据《高法解释》第42条规定,依职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包括,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故B项中的乙,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属于依职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B项错误。据《高法解释》第43条第1项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故C项中法院为杜某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是正确的。又据本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故C项正确。据前述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D项中的丙(聋哑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又据第254条第4款规定,重新开庭后,如果丙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故D项错误。故本题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