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1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杭州的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4年9月,乙公司以设立合营企业当年场地使用权作价过低为由,提出修改合同提高场地使用费,以此提高自己的出资比例并使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对此,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其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