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2009年6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
(1)外销原煤10000吨,销售价为每吨600元;
(2)销售原煤4000吨,销售价为每吨550元;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2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销售价为每吨1200元;
(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30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16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00元。
该煤矿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0.5元,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为:
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10000+4000+200+3000+160=17360(吨)
应纳资源税税额=17360×0.5=868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600+4000×550+200×1200+160×1200+3000×550)×17/%=17479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747940-500000=1247940(元)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煤矿计算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正确吗?你能帮助该煤矿正确计算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吗?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根据税法规定,该煤矿计算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都不正确。
(1)资源税部分,选煤应该按选煤回收率折算还原为原煤数量,即应税原煤数量=销售或移送的洗煤数量÷选矿比。则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10000+4000+200÷70/%+3000+160÷70/%=17514.29(吨)
应纳资源税税额=17514.29×0.5=8757.15(元)
(2)增值税部分,自产自用产品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为(600+550)÷2=575(元/吨),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600+4000×550+200×1200+160×1200+3000×575)×17/%=176069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760690-500000=126069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