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和乙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委托了某专利代理机构全权代理其相关专利事务。该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丙处理该业务。下列哪些会晤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会晤
[详解] 《专利法》第35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10.1总的要求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2.1举行会晤的条件:“举行会晤的条件是:(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2.2会晤地点和参加人:“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点同申请人就有关申请的问题进行会晤……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参加会晤的代理人应当出示代理人执业证。申请人更换代理人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后由变更后的代理人参加会晤。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申请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参加,该参加会晤的人员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共同申请人。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选项A中甲和乙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会晤要求,不符合举行会晤的条件,应该选择。选项B中的会晤地点某饭店并非专利局指定的地点,错误,应该选择。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选项D错误,应该选择。选项C完全符合会晤的条件,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