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于1999年成立,(假定所得税率为33%)当年发生亏损600万元,2000年至2005年每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则2005年年底该企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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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允许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该企业2005年实现的利润100万元,应交所得税33万元,2005年年底该企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600-100×5-(100-33)=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