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4.
刘某、关某和张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刘某以劳务出资,关某以货币出资,张某以房屋出资,设立过程中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A、
合伙协议约定关某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付出资
B、
关某作为隐名合伙人不将姓名记载在合伙协议中
C、
对张某的房屋作价未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而是由三人协商作价
D、
刘某的劳务作价,由三人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考点] 考查合伙人的出资程序。
A选项的做法合法。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B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不承认隐名合伙,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在合伙协议中。CD选项的做法合法,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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