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25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AB两个选项考查分公司的设立与性质。依照公司内部的统辖关系,可将公司区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以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管理机构,并以此为中心支配公司的营业活动和资金的调度。分公司是指在总公司设立后或同时所设立的受总公司支配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首先,关于分公司的设立,不论在何时何地,均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选项错误。其次,关于分公司的性质,其不是独立的法人,与总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的选任。负责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泛指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自然人。根据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理念,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负责人必须由股东担任,负责人的选任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由其他符合负责人选任条件的人担任。C项错误。 D选项考查子公司的性质。依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区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资本并能直接或间接支配他公司或享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指挥权的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被他公司参与资本并受他公司控制或指挥的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子公司在性质上与母公司相互独立,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